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4776861P。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58261Y。
法定代表人:丁学俊,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免于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雨蓉
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焦红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