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财保16号
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4776861P。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58261Y。
法定代表人:丁学俊,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2%股权,价值1185万元。2020年4月1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为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2%股权,冻结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先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雨蓉
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焦红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