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723号
原告:***,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昌,男,1962年XX月XX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丁学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吴军旗,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军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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