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7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7********,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附**。
被执行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北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667966057U。法定代表人:马龙,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皇家园林商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63758261Y。法定代表人:丁学俊,身份证号码:6325211969********,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205939799。法定代表人:闫海军,身份证号码:6106231974********,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陕07民终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送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即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被执行人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753883.61元。2、被执行人陕西建元建筑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偿之日止。4、承担本案受理费769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66580元。以上金钱给付金额合计7902395.61元交纳至本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经本院总对总、点对点网络系统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合计1999490元,并已向申请人全部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互联网金融产品,股票证劵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2、向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待其他案件处置完毕后再进行参与分配;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向申请人告知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苟汉生
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
人民陪审员  马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 翔
书 记 员  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