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15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1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金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15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05的存款75353.00元。后被执行人向本院陈述其已在2017年3月1日由***个人代为履行了本案判决的法律义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确认2017年3月2日收到了该笔案款,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158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甜
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6月19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合议人:***、**、**
承办人:***
记录人:贺甜
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15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05的存款75353.00元。后被执行人向本院陈述其已在2017年3月1日由***个人代为履行了本案判决的法律义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确认2017年3月2日收到了该笔案款,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现拟终结执行。
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17)陕0113执1582号案终结执行。
董:这个案件本就不应受理,同意终结执行。
决议
(2017)陕0113执1582号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