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7民初22号
申请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明,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泽林,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980000.00元。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金额为980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98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凤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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