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执49号
申请执行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杨良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军,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镇坪县曙坪镇联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贺忠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坪县曙坪镇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927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53432.50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334.30元、申请费9934.00元。202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工程款的给付时间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7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永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