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杨良候,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平,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系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镇坪县***新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颜继富,男,村支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坪县***新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927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3307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80.5元,申请费1896元。2022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7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