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当事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镇坪县曙坪镇联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坪县鸿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坪县曙坪镇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陕0927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326800元及至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741.20元及申请费15668元。202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标的款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7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