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县红都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仲裁调解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5执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权某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县红都中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红都中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仲裁调解书一案中,因本案执行的是仲裁调解书,双方正在和解履行中,**县红都中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