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民初1893号
原告: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纪成。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文海
诉讼委托代理人:权拴。
被告:陕西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进。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怀亮。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菲。
原告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陕西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于2017年2月17日订立《约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及《约克商用空调报价》各一份,用于销售安装被告陕西睿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禾盛京广4号楼9层的“睿创办公室中央空调及地暖工程”。双方约定此工程分三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空调风”,工程造价132655.08元;第二部分:“空调、地暖水”,工程造价183314.26元;第三部分:“制冷机房”,工程造价201883.54元。
2017年3月9日原告将“风机盘管”送至现场,经被告确认无误后,双方签订《设备到场收单》;2017年4月14日,“空调系统、地暖系统、隐蔽工程”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隐蔽工程验收单》及《管路系统试压验收单》至此双方确认本工程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按时、保质完工。与此同时原告于2017年2月22号与陕西海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约克产品购销合同》,用于购买本工程第三部分所用设备,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陕西海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部分货款15000元。
2017年5月,被告方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已完工程的“地暖部分”,同时告知原告拆除的这部分工程他们要自行重新购买及安装,并且被告方还告知原告要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截至目前,已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工程实际造价315969.34元;原告为采买未完第三部分工程设备的实际支出为15000元,然而,被告仅于2017年2月17日及2017年3月2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233000元。至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7969.34元。
原告方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所有要件,该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然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但无故损毁已完工程且单方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衣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由此,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诉至法院,1、请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7969.34元;3、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因合同履行问题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为西安市雁塔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