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46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纪成。
被执行人:陕西瑞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文。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113民初25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瑞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3执14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