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权拴,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县红都中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红都中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仲裁调解书一案中,依据渭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渭仲字第8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县红都中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16763元,修理费5000元,仲裁费52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1月20日**县红都中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付款30000元,经做工作,**县红都中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后又付款98000元及执行费1805元,陕西联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其它债务利息。故本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仲裁委员会(2015)渭仲字第8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