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远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 陕西远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39L1B,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610600687953528R,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陕西远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远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250元、执行费13400元。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陕西远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称与被执行人陕西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志 鹏

审 判 员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