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恢5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6出生,汉族,榆林市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地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林,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民终1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28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瓷砖款263762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6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3856元。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资金账户及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传话,被执行人无故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谈话中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恢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