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8549号
申请执行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1幢1单元14层11419号。
法定代表人:谢新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则沟二区5#3-202。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7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2817.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3执854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梅宏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游子文
书 记 员 孟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