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40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0月21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支付36376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74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截止目前,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发布了限制消费消令,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2月21日,权利人**尚有借款3637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74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4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淮文杰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