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居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陕0630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陕0630执386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依其判决及裁定。本案于2021年4月8日恢复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查明***银行账户内有存款6662.92元,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584.06元,总计9246.98元,本院已依法支付;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一辆北京牌2008年为陕J***小轿车,申请执行人***因其价值过低放弃财产执行,***、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自愿申请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忠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恢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明确的可处置财产时该案将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新
审判员 孟晓宜
审判员 古世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