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民初803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住宜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二期5#3-202。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龙,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6元,减半收取计5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贺 延 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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