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75号太奥国际17层1704室。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丽融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系系公司总经理。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执行***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4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案件款7962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70元、执行费10362元。
执行中查明及采取措施:1.因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互联网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602执10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淮**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