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智超与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鲁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民初22号
原告:许智超,男,生于1983年5月29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68。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鲁宁,男,生于1984年2月4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身份证号:612XXXXXXX********,现羁押于陕西省汉江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智超与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以被告鲁宁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期满后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智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4元,减半收取4617元,由原告许智超承担。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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