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由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履行向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房屋装修款510841.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46元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528900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汉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