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726民初149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6月16日,汉族,***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省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556922668,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洲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26436060362K,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西城新区七里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东源公司)、第三人某某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因案情较为复杂,2023年4月13日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汉中东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某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东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48847元,并按约定自2019年8月2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原告劳务费利息损失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中学运动场改扩建工程项目由被告“东源公司”中标承建,负责具体工程施工。为了提高工效,加快施工进度,被告“东源公司”将中标的第三人“某某中学”运动场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分劳务(主要是土建、钢筋、水电、模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承包施工合同》,合同明确了承包方式、劳务承包施工内容及工程计价、质量要求、安全责任、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等约定。随即原告便组织人力、投入资金进入工地进行有序的劳务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原告不但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了劳务施工,还对该项目变更增加的附属工程按规定进行了劳务施工(具体以现场签证单为准)。该工程项目建成后,2019年8月2日经第三人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报告载明:(1)看台23**.8㎡,其中扩建1905.93㎡,拆除原有看台5**.31㎡改建为舞台,保留原有看台4**.86㎡。(2)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工程质量合格。工程验收后被告向第三人进行了交付。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全部完成了土建、水电、钢筋、模型工程及项目增加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经验收并已交付使用。依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运动场改扩建主体工程建筑施工面积(1900㎡),劳务费874000元、水电材料款132730元、运动场改扩建增加项目劳务费352117元,劳务费总价款为1358847元。被告从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1月17日共计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材料款132730元之外,还支付劳务费777270元,仍欠原告劳务费448847元。2022年6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催要下欠的劳务费,被告却找各种借口推托,至今仍未向原告给付劳务费。 被告汉中东源公司辩称,1.本案由原告承包劳务施工合同总面积1166.68,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900多平方米,原告**代购材料款132730元属实。2.变更签证总计价款应当是199947元,并非诉状所说的352117元,我们应当支付869349.8元,现已支付910000元,已经超付40650.20元,所以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某某中学述称,原告将我方列为第三人有事实基础,但无法律依据,原告方在本案中没有向第三方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案渉工程是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签订合同,至于原告是否参与施工,原被告之间是否结算、如何结算,我们均不知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第三人,我们也没有支付义务。案渉工程通过验收合格使用情况属实,第三人于2021年10月22日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工程款支付完结,对原告方还有被告方均没有支付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月15日,某某中学与汉中东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其体育运动场改扩建项目工程承包给汉中东源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7月20日,施工总工期天数180天,签约合同价为593.03万元,2018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中学运动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承包方式采用包技术、包人工方式,工程计价按每平方米460.00元计价,其中土建195.00元/㎡、水电35.00元/㎡、钢筋55.00元/㎡、模型175.00元/㎡、工程建筑施工总面积约为:1900㎡,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测量面积结算,合同总价款为捌拾柒万肆仟元。新增项目的人工费双方另行商定。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项目于2019年8月2日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看台23**.8㎡,其中扩建1905.93㎡,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即本案第三人某某中学、施工单位即本案被告东源公司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加,工程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县审计局委托,2019年12月26日,陕西兴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兴正结字﹝2019﹞HZ185号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项目的建筑面积为1166.68㎡。2020年7月30日,汉中四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汉四会审(基)字[2020]370号关于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扩建面积1166.68㎡,截止审计日,某某中学实际支付工程款6589843.44元,应付汉中东源公司工程款2066874.23元,2021年10月22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466874.23元。截止2020年1月17日被告汉中东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6笔工程款,共计910000元,被告对原告支出改扩建水电材料款132730元无异议,双方现就项目建筑面积和新增项目人工费等存在争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案涉的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原告主张应当按照《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建筑施工总面积1900㎡计算,被告汉中东源公司认为应该根据陕西兴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兴正结字﹝2019﹞HZ185号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建筑面积1166.68㎡计算,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具体建筑面积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建筑施工总面积约为1900㎡,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测量面积结算,经建设单位即某某中学、施工单位即被告东源公司参加的包含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5家单位共同参与验收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扩建建筑面积为1905.93㎡,该面积与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的面积基本吻合,案涉工程项目未进行设计变更,经本院调查询问,陕西兴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关于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说明》,明确陈述该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的1166.68㎡的建筑面积,仅是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13、《陕西省(2004)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等规定的标准所做的折算面积,只用于措施项目费中的脚手架计算基数,故案涉的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项目建筑面积应按照1900㎡计算;2.关于新增工程劳务费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告主张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变更增加项目人工工资(劳务费)为352117元,被告汉中东源公司对依据签证单重复计算的部分费用提出异议,认为新增项目的人工费应为199947元,庭审后原告**又提交了遗漏的16号签证单,据以证实支出人工费33863.191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汉中东源公司对该费用提出异议,并根据审计报告原则认可18019.85元。同时,被告汉中东源公司又补充提交了9份签证中辅料18275.25元、机械10872.46元,合计29147.71元。双方就新增工程项目的费用计算未续签合同予以具体约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被告依据审计结算报告,除人工费用199947元外,还认可原告在10份签证中增加的人工、辅材、机械费用共计47167.56元,各项费用合计247114.56元,现原告对上述费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诚信信用全面履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案涉项目的建筑面积应该按合同约定1900㎡还是审计报告的1166.68㎡进行计算。二、新增项目的人工费如何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的争议,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计算依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并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与验收报告中载明的面积基本一致,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建筑面积应以审计报告的面积为准,故本案的工程项目的扩建建筑面积应以《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建筑施工总面积1900㎡为准予以计算。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对新增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工程量、价款等内容在合同中仅有另行商定或者另行协议计价的笼统表述,并无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对新增工程项目的费用存在争议,故本院根据签证单等书面文件及双方认可的金额,按照247114.56元予以确定。被告对原告支出的改扩建水电材料款13273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已于2019年8月2日竣工验收,故利息应从验收之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中学体育运动场改扩建项目人工费用874000元、水电材料款132730元、新增项目人工费247114.56元,合计1253844.56元,扣减已支付的费用910000元,还应支付343844.56元,并以343844.5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0元,由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