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02民初153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3日,住陕西省泾阳县。

委托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益州路烈火村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金源幸福源泉7幢4单元1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091354。

法定代表人马宏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松,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唐芙三路东侧瑞源金谷城10102号。

    法定代表人巩承先,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胜利,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4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余  展

人民陪审员   郭  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