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02民初153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3日,住陕西省泾阳县。
委托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益州路烈火村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金源幸福源泉7幢4单元1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091354。
法定代表人马宏群,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松,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唐芙三路东侧瑞源金谷城10102号。
法定代表人巩承先,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胜利,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4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余 展
人民陪审员 郭 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