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4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邢台海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向德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孟宏民,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陕西省泾阳县人,户籍住址陕西省泾阳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54。 法定代表人:马宏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朝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巩承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邢台海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孟宏民、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孟宏民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承包费813630元、支付2016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15日的违约损失5896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案件执行费10674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419915元);责令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对孟宏民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6元;责令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孟宏民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责令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44089元的范围内对孟宏民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补充付款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9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邢台海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以其自行与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702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
审判员王和平
审判员苟汉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