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81执145号
申请人执行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39900元,并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财产保全曾以(2017)陕058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对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胜利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40××11)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需要对存款进行扣划,并对账户解除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胜利街支行的存款予以划拨。
二、解除对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胜利街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小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