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81执保6号
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2611-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房屋所有权人***、***位于韩城市新城区世纪花园北区B3号楼东2单元1501室的房产,及***、***位于韩城市世纪花园北区C11号楼东1单元17层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该裁定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及韩城市房地产交易所送达了上述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裁定中涉及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该裁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581民初261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小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