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81执145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39900元,并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了100万元后剩余款项未支付,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78002元(包括工程款2339900元、利息584482.5元、案件受理费1675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1860元)进行了划拨,现已经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剩余的利息及迟延利息予以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58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小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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