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81执保4号
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城市新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胜利街支行账号(账号为:14001817018050501911)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胜利街支行账号(账号为:14001817018050501911)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需要保全的事项已实施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1执保4号案件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小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