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03执3981号
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林、***、**、西安西电科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立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80499.0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03执39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0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