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8执33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立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立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304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萍
执行员 丁 怡
执行员 张成果
书记员 金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