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永丰村教育组。
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东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北关01号。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6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受理。本案确认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35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489元、执行费5150元。
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的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地上附着物、机械设备及厂房。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龚 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