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恢598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裕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平路庙乡直社六组。
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东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裕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受理。本案确认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212469.2元、案件受理费2318.5元、执行费3087元。
在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的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地上附着物、机械设备及厂房予以查封,并决定予以评估后,实施司法拍卖。因拍卖期限较长,现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6执恢598号案件的执行。
如该房产未能拍卖成功或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案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