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恢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4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6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67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14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441353元。现被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每年支付案款100万元(每季度支付25万元),本着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和善意执行的理念,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6执恢51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