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4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东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咸丰路。
法定代表人:白社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陕02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工程款957179元及违约金878***元的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236元、鉴定费18000元、执行费13172.74元的相应的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