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客户经理。
被告: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
被告:***,女,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购买的,由长春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东、珠海路南,项目名称:天地十二坊,第C31【幢】1【单元】707号房,丘地号:3-70/18-29,房号:707,建筑面积300.11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756532的房屋;
二、查封被告***购买的,由长春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东、珠海路南,项目名称:天地十二坊,第C31【幢】1【单元】702号房,丘地号:3-70/18-29,房号:702,建筑面积171.07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756517的房屋;
三、预查封被告***购买的,由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5688号,项目名称: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第1【幢】0【单元】108号房,丘地号:5-80/30-14,房号:108,建筑面积117.76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77937的房屋;
四、预查封被告***购买的,由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5688号,项目名称: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第1【幢】0【单元】120号房,丘地号:5-80/30-14,房号:120,建筑面积89.7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77950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喻梅
人民陪审员董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