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092号
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1733511Q,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北路163号办公楼402-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伦,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庆国,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556379810F,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30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忠军。
被申请人: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N59T2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张坊镇上洪村七星片建新组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澜。
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111.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111.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56元,由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