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367号
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1733511Q,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北路163号办公楼402-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伦,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庆国,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556379810F,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30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忠军。
被申请人: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N59T2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张坊镇上洪村七星片建新组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澜。
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111.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111.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56元,由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