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3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1733511Q,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北路163号办公楼402-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炜伦,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庆国,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556379810F,住所地: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30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忠军。
被申请人: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N59T2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张坊镇上洪村七星片建新组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澜。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0121财保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111.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2年6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海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111.33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45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辰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