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034号
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7G7MYW07,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张坊镇上洪村七星片建新组5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龙,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556379810F,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30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忠军,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955457.86元。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5457.86元(银行账户07********、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英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