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899号 申请人: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7G7MYW07,住所地:浏阳市***上**七星片建新组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556379810F,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3011房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6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义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6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3元,由申请人浏阳市高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