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区岭下西路260号中融保金融中心80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1726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民终3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钢管32210.6米、扣件15540套、顶托1914根,支付赔偿金额计680171.24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71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20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02月0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77230.17元,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故该款发放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闽D×××××号、闽D×××××号车辆,查封期限贰年,但车辆暂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返还的钢管、扣件、顶托目前下落不明。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及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