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汽开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秀文、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秀文、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2160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常秀文所有的坐落于建设办事处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