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绿园区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民初2354号
原告:绿园区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经营者:王林英,女,1967年10月8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
被告:**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西八道街。
法定代表人:孟欣尧,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董事长,
原告绿园区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绿园区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绿园区鑫腾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苏荔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长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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