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晟昱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21民初1435号
原告:***昱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向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省德惠市西八道街红旗市场金福娃幼儿园左侧。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昱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昱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昱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昱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原告***昱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