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

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与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2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乌兰大街1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5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长岭鸿聚通能源有限公司给付42404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进行查询及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
审判员*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