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

温州天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1民初2124号
原告:温州天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天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天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天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天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