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

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与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6761号
原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录,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宁江区繁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与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以与松原市新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原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景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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