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民初2361号
原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地址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刘二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录。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51元,由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洪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达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