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722民初242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
原告:***,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马彦辉,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559765127P。
法定代表人:刘二龙,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丙宇,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马彦辉诉被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松原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彦辉及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被告松原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丙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马彦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93000元;二、被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339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松原电力长岭施工处系松原电力下设的一个部门。2017年5月30日,***与松原电力长岭施工处签订了配电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长岭县10千伏太新线改造工程发包给***,工程内容为导线架设,工程量共计25.74公里(0.4kv是24.64公里、10kv是1.1公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0.4kv的15000元/每公里,10kv的13000元/每公里,价款总计3839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太新线工程转包给三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工程量为25.74公里,每公里13000元,价款共计334620元。现该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松原电力长岭施工处已支付给三原告240000元(***收取1万元管理费)工程款,***尚欠三原告94620元未给付。后三原告找被告***索要欠款,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给付工程款93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该工程款一直未给付,后三原告找到长岭施工处结算工程款,但长岭施工处一直未给结算,***亦未给付工程款。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在宁江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时答辩称,案涉工程款没有结清,有其与***的对账为凭。工程全部验收合格是在2020年6、7月份,有验收单,验收签字是***通知我的,此单据签字结束,证明工程完工,应支付所有工程款。三原告施工的工程是我在长岭局签署的所有工程中最后一个,所有工程都单独结算,每个工程都是施工队自行去长岭要工程款,我只负责开据,将钱转到我卡上,留下管理费,其余付给施工队。***一共索要两次收据,第一次150000元,我留10000元,第二次100000元,长岭局将此款直接转给***。
被告松原电力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长岭施工处是与***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此原告方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能直接把施工费发放给***。另外与***签订的2016年井井通电工程,按合同少干了3公里线路,材料也未及时退还我公司,该工程平均每公里造价150000元,所以***剩余尾款不能给予发放。因***还欠我们材料和没完成全部施工,我们现在也在催促他。我们不能拿钱给***还账,如果***回来说清,***欠我们公司的材料如数交还,我们欠***的可以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与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长岭施工处签订了《配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配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岭县10千伏太新线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松原市长岭县。3.工程内容:导线架设。4.开工日期:2017年05月30日。5.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6.合同价款:0.4kv15000/每公里,共计24.64.公里。10kv13000/每公里,共计1.1公里。本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小写383900.00元)。7.付款方式:工程结束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扣留质保金后一个月内付款。8.承包方式:包工。9.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进行结算。10.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10%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保修期满后的1个月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三、双方一般责任1.甲方委派王金国同志为本工程工地代表;乙方委派黄路忠同志为本工程工地代表。2.甲方工作:2.1负责向乙方提供图纸并施工交底;2.2甲方按施工要求负责办理施工所需停送电手续;2.3负责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作事项;2.4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时办理工程结算;3.乙方工作:3.1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交甲方审定;3.2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组织施工;3.3服从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如有施工争议问题,在处理时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的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3.4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3.5负责配合甲方在开工前完成安全协议的签署。”。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等施工,每公里13000元。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实际施工数为0.4kv线路23.764公里,10kv线路1.886公里,后该工程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松原电力支付该工程工程款300000元,***给付***等240000元。
另查明,***、***、马彦辉系合伙关系。***还承包了松原电力除案涉工程外长岭县2015年新增农网改造工程、井井通电工程2016年第一批、长岭县2012年农网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等人与***施工时均不具备案涉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故***与松原电力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与***等之间的转包合同均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该工程***等人施工完成后该工程已经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转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工程价款,发包方松原电力应当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及松原电力的辩解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案涉工程的两份合同均无效,关于工程款计算可以参照约定的实际发生工程量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进行结算,本案实际施工数为0.4kv线路23.764公里,10kv线路1.886公里,依据***与松原电力及***与***等三人等约定,工程款应分别为380978元、333450元。松原电力已给付***工程款300000元,应欠工程款80978元,***已给付***等240000元,应欠工程款93450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马彦辉、***工程款93000元;
二、被告松原市电力工程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097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马彦辉、***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松原市电力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建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金鸽